牙牙是一個律師,他總是會遇到很多對結婚的異性戀夫妻最後發現彼此是親戚,違反民法第983條之規定,婚姻因此無效的案例。
為了預防這個情況,牙牙決定請你幫忙寫一個程式,依照下面提供之民法第983條第一項條文,判斷兩人是否能結婚。
下面是民法第983條第一項的規定,
為了減輕你的負擔,牙牙幫你統整成以下幾點(雖然好像沒有比較清楚:D):
程式會輸入以下資訊:
兩個要結婚的人
1. 是直系還是旁系
2. 是血親還是姻親
3. 幾親等
4. 是否是因收養而成立的親屬
5. 是否輩份相同
輸入保證是合理的,不會出現兩人是直系血親但輩份相同的情形:D
輸入包含五行:
第一行是1或0,1代表兩人是直系親屬,0代表兩人是旁系親屬
第二行是1或0,1代表是兩人是血親,0代表兩人是姻親
第三行是一個介於1到10間的整數,代表兩人是幾親等的親屬
第四行是1或0,1代表兩人是因收養而成立的親屬,0則不是因收養而成立
第五行是1或0,1代表兩人是輩份相同的親屬,0則是輩份不相同
輸出為1或0,1代表兩人可以結婚,0代表兩人不能結婚
範例輸入一:
兩人是直系、姻親、兩親等、親屬關係不是因收養而成立、輩份不相同,違反第一項直系親屬不能結婚的規定,因此不能結婚
範例輸入二:
兩人是旁系、血親、六親等、親屬關係不是因收養而成立、輩份相同,違反第二項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不能結婚的規定,因此不能結婚
範例輸入三:
兩人是旁系、血親、六親等、親屬關係是因收養而成立、輩份相同,符合第二項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與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份相同的規定,因此可以結婚
範例輸入四:
兩人是旁系、姻親、六親等、親屬關係不是因收養而成立、輩份不同,違反第三項旁系姻親輩份不相同不能結婚,因此不能結婚
No. | Testdata Range | Constraints | Score |
---|---|---|---|
1 | 0~30 | 保證不是因收養而成立的親屬關係 | 62 |
2 | 31~49 | 無限制 | 38 |